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http://www.chinazst.com Tue, 19 Nov 2024 12:29:0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6 +0800 2006年6月:榆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星空xingkong(中国),为市属国有股份制企业

2006年9月:公司在榆林市工商局正式注册

2006年11月: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举行揭牌仪式

2007年3月:投资入股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6月:与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榆林矿业集团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2008年5月:投资入股榆林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2009年3月:投资入股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药有限公司

2009年9月:与陕西榆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榆林矿业集团榆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公司性质由国有股份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企业

2013年1月:与榆林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榆林财富中心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收购榆林矿业集团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股权,成为集团全资子公司。

2014年1月:承担榆林市甲醇重卡试点任务

2014年4月:收购榆林矿业集团榆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为榆林矿业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6月:投资入股榆林煤炭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集团总部搬迁进驻榆林高新区榆林财富中心大楼

2014年12月:荣登2014年陕西百强企业排行榜

2015年2月:获评“2014陕西省依法治企示范单位”称号

2015年5月:经国家工信部甲醇汽车试点领导小组的验收,确定为国内甲醇载重车唯一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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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6 +0800 一、榆林矿业集团概况

星空xingkong(中国)于2006年9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2亿元,是榆林城投集团骨干子企业,截至2022年6月,公司总资产55.38亿元,净资产24.34亿元。累计销售煤炭563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301亿元,利润总额约24亿元。公司主要经营煤炭流通贸易、中转发运等业务,投资煤炭生产、电力、新能源开发应用、煤机制造、制药、基金、置业等领域。                                                                                                                                                                                                               

公司下设“七部、一室、一中心、一分公司”,投资2个全资子公司,4个控股子公司,4个参股子公司。截至2022年6月,集团共有职工382人(男261人、女121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5人,本科学历194人。工程类、财务类、经济类等专业技术人员30人,40周岁以下职工305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37人。

2007年3月成立中共星空xingkong(中国)委员会,目前集团党委已建立基层党组织7个,其中二级党组织5个(党总支1个、党支部4个)。党员总数 116名,占职工总数30.37%,其中女党员39人,占党员总数33.62%。2007年7月成立星空xingkong(中国)工会委员会。2010年12月成立中共星空xingkong(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司成立至今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司法部授予“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被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多次评选为“陕西省百强企业”,被榆林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被榆林市级相关部门授予“煤炭运销工作先进集体”“全市包抓扶贫工作先进集体”“榆林市明星企业”等15项荣誉称号,为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二、榆林矿业集团发展历程

在榆林煤炭经济“黄金十年”大发展背景下,为促进全市煤炭企业做大做强,2006年6月榆林市政府发文(榆政发〔2006〕72号)成立榆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年来,公司前瞻务实、抢抓机遇,凝心聚力、勇毅前行,克服重重困难,经历过快速发展,遭遇过经济滑坡、煤炭价格下跌等不利影响,在探索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抢抓机遇  夯基垒台(2006~2010初创阶段

2006年9月,榆林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运营初期,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矿业集团抢抓机遇、夯基垒台,立足本土资源、发挥人才优势,2007年3月启动朔黄线400万吨煤炭运销业务,与国家能源销售集团合作煤炭转运业务,同时与华润、河北西柏坡等大型电力企业、山东鲁西化工等建立稳定煤炭供销关系,形成煤炭购销贸易主营业务,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2007年3月入股50%与华电煤业共同投资建设小纪汗煤矿,入股5%投资建设华电榆横电厂;2007年7月榆林矿业集团与北京鹏润公司合资成立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013年,北京鹏润持有的49%股份转让给榆林矿业集团。

2008年5月与中煤科工集团二级企业合资成立榆林天地煤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煤矿设备制造及维修、产品代理、配件销售及驻矿专业化服务等业务;2009年3月与陕医药集团联合重组陕西天宁制药有限公司,矿业集团持股30%(2012年11月增资扩股后持股36.4%);2009年9月榆林矿业集团榆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2014年4月公司更名榆林矿业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9月矿业集团与榆林煤炭运销集团共同投资3.3亿元筹建综合办公楼(榆林财富中心),矿业集团占股51%。这一阶段榆林矿业集团初步形成以煤炭贸易为主业,同时积极拓展产业链条,开辟新业务领域,逐步向资源开发和资源转换利用产业延伸,为公司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探索实践  茁壮成长(2011~2019发展阶段

2011年以后,公司投资小纪汗煤矿持股降至25.1%。2012年市政府将榆阳、神木、府谷、横山4县所持矿业集团股权划转到市国资委,至此矿业集团成为市属国有独资企业。针对企业煤炭贸易产业单一,投资项目收益较差不利局面,榆林矿业集团多措并举,拓展新业务,取得积极成效,先后和山东博汇、河南心连心、山东明水、河北正元等企业集团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2013年1月成立榆林财富中心有限公司,拓展酒店管理、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新的业务领域。2015年5月新能源公司被工信部确定为国内甲醇重型汽车试点单位。2014年6月入股5%参与组建榆林煤炭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矿业集团搬迁进驻榆林财富中心大楼。

2016年8月市国资委批复出资4.88亿元收购陕西红杉80%股权,注册资本金8.6亿元。2019年7月公司变更为榆林铁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3月增资2.4亿元,矿业集团出资总额增至7.28亿元;2016年8月入股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股0.67%, 2022年1月划转到城投集团;2016年11月成立榆林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当时持股70%,增资扩股后持股51%;2018年10月成立榆林碳氢能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阶段,榆林矿业集团在曲折中前进,探索中成长,立足地方资源优势,拓展煤炭流通渠道,加快推进多元化发展战略,形成“以煤为主、多元发展”产业格局。

整合重组  转型发展(2020以后转型阶段

2020年4月,市委、市政府从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大局出发,决定将城投集团、矿业集团、能投公司三家企业进行战略性整合重组,为公司转型开拓新的机遇和广阔空间,标志着榆林矿业集团转型发展进入新阶段。  

整合重组后,榆林矿业集团在城投集团领导下,配齐党委、董事会、纪委、工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新领导班子忠诚履职、敢于担当,蹄疾步稳、真抓实干,同心协力破难题,一心一意谋发展,企业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积极性稳步提升,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企业面貌发生深刻转变。围绕城投集团“十四五”发展规划,矿业集团按照“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聚焦主业,多元发展”经营思路,以更加主动积极姿态,迎接新的挑战。

进入新发展阶段,矿业集团根据城投集团“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公司新的发展定位是:在城投集团总体业务框架内,实施差异化发展策略,充分发挥城投集团重要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内部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将矿业集团转型为具有明显发展优势的产业投资运营主体,着力打造榆林矿产业投资运营平台。主责主业逐步向三大产业板块聚焦:包括大宗商品(煤炭)供应链运营服务、矿山投资开发及环境治理、科技研发及产业孵化。

在经营管理中重点实施五项举措:一是遵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按照权责法定、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效制衡治理准则,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正向激励,改进优化绩效考核和绩效薪酬分配管理体制。二是发展壮大煤炭营销核心业务,构建新的销售模式,持续扩大煤炭贸易市场规模,新开拓与陕煤集团煤炭运销贸易,开通煤炭进入河北沧州港口装船等运销业务,拓展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业务,做强做优煤炭贸易核心板块。三是聚焦高端低碳能化优势产业和生态环保绿色产业,适时开展矿产业项目创新性研发,强攻绿色能源新兴产业开发,拓展多元化发展空间。四是充分发挥基金助推产业投资作用,稳步发展甲醇经济产业,加快实施矿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光伏相结合复合型能源产业。五是坚守安全底线,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和经营风险。

展望未来,榆林矿业集团将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领导作用。新征程上,“矿业人”将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用汗水浇灌希望,以实干笃定前行,持续提高企业经营运行质量,着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努力在榆林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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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6 +0800   2014年,面对持续下行的煤炭市场,星空xingkong(中国)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 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销售煤炭382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7.1亿元,利润总额7524万元,全面完成了市国资委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2014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发展方向,加大依法治企力度,圆满完成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各项事业的发展。

    2014 年,我们选举产生了中共星空xingkong(中国)委员会和榆林矿业集团工会委员会,召开了榆林矿业集团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确立了党委在公司的主体责任地位,夯实了民主管理企业和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基层。

    2014年,我们完成了“管理提升”的阶段性工作,完善了“三定”方案,保障了员工收入,成为陕西省“百强企业”和“全省依法治企示范单位”。

    2014年,我们迁入榆林财富中心办公,告别了租房办公的历史。

    2014年,我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创造财富是我们的天职。

    回报社会是我们的使命。

    成就员工是我们的责任。

    我们恳切希望各利益相关方面关注、支持榆林矿业的发展,与我们携手共创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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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xingkong(中国)

招聘公告

 

星空xingkong(中国)成立于2006年9月28日,注册资本金20亿元,系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骨干子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行政岗位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德才兼备,择优录用,双向选择。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沟通合作能力强。

(二)资格条件

具体招聘岗位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发布招聘公告(星空xingkong(中国)官网)→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岗前体检→录用公示。(各环节具体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

(二)报名方式及所需资料:本次招聘采取电子邮件报名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登录星空xingkong(中国)网站(http://www.chinazst.com)下载星空xingkong(中国)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应聘者需将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自行登录学信网下载)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星空xingkong(中国)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Excel电子格式,扫描)等所需报名资料压缩后统一发送至指定邮箱547638643qq.com,邮件名称统一以“应聘岗位+姓名+手机号”格式命名。

(三)报名咨询:咨询电话:0912-7180225;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14:00-17:30

五、薪资待遇:面议。

六、注意事项

(一)凡未按规定方式及要求报名或报名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报名。

(二)应聘者须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报名方式准备和发送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对已聘人员,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应聘者承担。

(三)请应聘人员提前计划安排好个人事宜,保持电话畅通。报名受理后,联系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应聘人员保持联系,凡联系无回音者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应聘。

(四)公司为应聘人员保守个人秘密。

(五)我公司公开招聘以星空xingkong(中国)官网发布的招聘公告为准,招聘过程中不收取应聘者任何费用,请应聘人员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六)本公告由星空xingkong(中国)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星空xingkong(中国)2024年度招聘岗位明细表

2.星空xingkong(中国)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

 

星空xingkong(中国)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2  星空xingkong(中国)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星空xingkong(中国)2024年度招聘岗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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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6 +0800 2024年6月18日,榆林矿业集团机关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前往榆林市图书馆开展“学党纪 强党性”主题党日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党纪意识、规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见行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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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员详细介绍市图书馆情况,带领全体党员参观了少儿借阅区、报刊阅览区、文学借阅区、社会科学借阅区、自然科学借阅区、地方文献阅览区和馆藏文献阅览区7个区域,党员干部在红色文化墙阅读《辉煌之路》《红色家书》等书籍,在地方文献阅览区查阅《榆阳文库》等,深入了解榆林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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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有效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读书学习热情,进一步提升党性修养,转变作风意识,增强履职能力,着力将主题教育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打造“五强”组织、深化党业融合、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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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6 +0800 确保党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

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之际

历史,偶然中昭示必然。

103年前启航的小小红船,已成为“中国号”巍巍巨轮。103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彪炳史册的历史伟业,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最为恢宏的华彩史诗。

于群山之巅俯瞰大地苍茫,自时间长河洞见风云激荡。

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之际,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大幕将启之时,中国共产党这个世界第一大执政党,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时代为卷,以奋斗作笔,书写着新的壮美篇章。

砥柱中流 风华正茂

“从以前的骑马放牧到后来的骑摩托车放牧,再到现在的无人机放牧,我的家乡越来越现代化了!”

2024年6月18日,青海西宁。在上海援建的果洛西宁民族中学明亮的教室里,15岁的尼东拉毛向前来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讲起家乡的今昔巨变。

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包括教育在内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取得显著成效,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一所中学里的温暖故事能够映射出新时代党领导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壮阔历程。

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读懂中国共产党,方能看清“风景这边独好”的中国奇迹。

这是一个矢志追寻梦想、勇担时代使命的政党——

2024年6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

一个政党,最难的就是历经沧桑而初心不改、饱经风霜而本色依旧。

回望来路,从革命年代“取义成仁今日事”的无悔,到改革岁月“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坚定,再到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的担当,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一切奋斗、一切牺牲、一切创造,都只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站在我国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新方位,统筹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发出时代强音,吹响前进号角。

强烈的历史主动、深沉的历史担当,源自对时代大势的准确把握。

当前,民族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但仍有许多“险滩”要渡、“硬骨头”要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全党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这是一个先进思想引领、科学理论武装的政党——

2023年金秋十月,首都北京,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京西宾馆召开。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这一思想一经提出,立刻在全党全社会引发热烈反响。

注重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

一百多年前,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惊醒了“五千余年的沉梦”。从此,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追求真理、揭示真理、笃行真理的伟大历程。

我们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

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加强理论武装始终都是最鲜明的底色。

通过坚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广大党员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神州大地正在展开“思想之光”转化为物质力量的生动画卷。

这是一个直面大党独有难题、始终清醒坚定的政党——

2023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系统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明确了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重大使命、科学布局、价值追求、重点任务。

2024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

2024年6月,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不断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深入思考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全面部署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

烽火年代里,访问延安后的黄炎培感慨:“我认为中共朋友最可宝贵的精神,倒是不断地要好,不断地求进步,这种精神充分发挥出来,前途希望是无限的。”

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成为新时代伟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

面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冷静清醒:

“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深刻的认识,继之以彻底的行动。

从强化政治引领,到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健全,再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更加完善……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断焕发愈加强大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成为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

自我锻造 永葆生机

2024年1月4日,北京中南海,一个重要会议开了整整一天。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听取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

近年来,党中央听取“五大班子”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已成为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政治建设决定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新时代新征程,党的政治建设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锚定这一首要任务,一项项举措不断推出:

围绕中心工作,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经济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抓住“关键少数”,《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2024-2028年)》将完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机制作为重要内容;

着眼公务员队伍,召开全国公务员工作座谈会,印发《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纲要(2024—2028年)》,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落实到公务员选育管用全过程各环节,充实调优建强基层公务员队伍;

聚焦重要领域,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要求新时代办公厅工作要强化政治担当,全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

踏上克松这片雪域高原上的“红色土地”,赫然映入眼帘的是一块刻有“克松村党支部旧址”的石碑。

65年前,克松率先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成立了西藏第一个农村党支部。

65年来,从最初5名翻身农奴成为第一批共产党员,到如今两个党支部带领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克松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鲜活缩影。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

一年多来,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全国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全国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单位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培训班,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着力以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

2024年4月27日,一场秩序井然、严肃认真的党内法规测试,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县委书记研修班开考。

在学制一个月以上的班次,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点内容融入党内法规考试,成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以考促学、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的具体举措。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员、干部以此为契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不断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行动。

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从查处“四风”问题,到持续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再到推进为基层减负赋能,新风正气在新征程上不断充盈,“金色名片”越擦越亮。

以零容忍态度反腐败。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2.6万件,处分61万人,其中包括省部级干部49人,厅局级干部3144人,县处级干部2.4万人……深刻诠释了我们党“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

完善和健全监督体系。从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到二十届中央第一和第二轮巡视完成反馈、第三轮巡视扎实开展,再到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取得实效,各项监督多管齐下。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始终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长远之策。

从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到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再到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日益深化。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

新征程上,党的制度建设蹄疾步稳。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愈加完善,为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坚实保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如何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管党治党”——这,正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响亮回答!

征程再启 谱写新篇

2024年2月,甲辰龙年即将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天津,走进平津战役纪念馆。

“这次看了平津战役纪念馆,三大战役纪念馆我都看了。三大战役在中国革命战争史上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以经典之作载入史册。”习近平总书记感慨系之。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鉴往知来、向史而新。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中国革命战争史要学而时习之,珍惜来之不易的红色江山,发扬革命传统,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

踏上新征程,向着新目标,历经103年风雨洗礼的中国共产党,奋楫再出发。

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一面鲜艳夺目的五星红旗、一个留在月背的“中”字,又一次定格下中国航天的“高光时刻”。

2024年6月25日14时7分,嫦娥六号返回器携带来自月背的月球样品安全着陆。中国首次在月球背面独立动态展示国旗。嫦娥六号完成世界首次月背采样和起飞,成为我国建设航天强国、科技强国取得的又一标志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

就在“嫦娥六号回家”前一天,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精辟论述科技创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伟大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艰巨繁重的系统工程,对我们党而言,这既是光荣的历史使命,也是严峻的现实考验。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新征程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接续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扎扎实实把“蓝图”变成“实景”。

坚持人民至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

2024年6月6日,一场记者见面会上,“时代楷模”宝塔消防救援站的代表带来了一份特殊的“礼物”:

小小纸盒里,代表平安的中国结和19张写满祝福的便签,见证了延安老区人民和这支队伍的“鱼水深情”。

多年来,他们奔走于大街小巷,灭火救灾、抗洪抢险,被老区人民亲切称为“红军传人、人民卫士”。

忠于党、忠于人民、无私奉献,是共产党人的优秀品质。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正是靠着千千万万党员的忠诚奉献而不断铸就的。

新征程上,要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汇聚磅礴力量,挺起新时代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中国共产党人究竟是怎样的人?

《红星照耀中国》一书中,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称他们是“最优秀的男女”,有着“经久不衰的热情、始终如一的希望、令人惊诧的革命乐观情绪”……

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特区精神、抗洪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滋养着中华民族心灵家园。

“我们党之所以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就是凭着那么一股革命加拼命的强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语气坚定。

唯有精神上站得住、站得稳,一个民族才能在历史洪流中屹立不倒,一个政党才能始终挺立潮头。

新征程上,要以伟大建党精神鼓舞斗志、砥砺品格,汇聚起一往无前的磅礴力量。

往昔已展千重锦,明朝更进百尺竿。

我们坚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用伟大奋斗创造了光辉伟业,也一定能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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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918.5万名,比上年净增114.4万名。党的基层组织517.6万个,比上年净增11.1万个。中国共产党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持续强基固本、补齐短板弱项,不断严密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全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党员总量增幅平稳。党员总数比上年增加1.2%。全年发展党员240.8万名,其中生产、工作一线的127.6万名,占53.0%;大专及以上学历的128.0万名,占53.1%;35岁及以下的198.3万名,占82.4%。

党员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截至2023年底,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5578.6万名,占56.2%,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女党员3018.5万名,占30.4%,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党员759.2万名,占7.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工人和农民仍是党员队伍主体,占总数的33.0%。

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加强。各级党组织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全年共举办培训班126.6万期,县级以上党委集中轮训基层党组织书记617.3万人次。党的组织生活严格规范,3199个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444.3万个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454.9万个党支部按规定开展“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党内表彰激励关怀有力推进,各级党组织共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13.8万个,表彰优秀共产党员69.3万名,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19.9万名。全年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79.5万枚。

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夯实巩固。全国共设立基层党委29.8万个、总支部32.5万个、支部455.4万个,分别比上年增加0.9万个、0.5万个、9.7万个,组织设置更加科学规范。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扎实推进,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不断加强,48.8万名村党组织书记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44.0%,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持续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现任驻村第一书记20.6万名,覆盖全国42.2%的行政村。党领导基层治理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党建工作力量得到充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整体效能不断提升。各领域党的组织覆盖持续巩固扩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新成效,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断增强。

省委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党员3099818名,比2022年底增加2.02%;党的基层组织137912个,比2022年底增加1.56%。

我省党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1780950名,占57.45%。女党员965711名,少数民族党员28293名。

从党员的职业分布看,工人(工勤技能人员)166153名,农牧渔民838696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455072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人员41468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45189名,学生158234名,其他职业人员238876名,离退休人员582910名。

从年龄分布看,35岁及以下党员792202名,36岁至45岁党员621960名,46岁至60岁党员789086名,61岁及以上党员896570名。

2023年全省共发展党员89523名。其中,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41411名,占46.26%;发展35岁及以下党员75152名,占83.95%;发展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员44172名,占49.34%。

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中,基层党委7193个,总支部7342个,支部123377个。全省329个城市街道、990个乡镇、3588个社区(居委会)、16805个行政村建立了党组织。全省共有机关基层党组织21343个,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36961个,企业基层党组织38146个,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5596个,基本实现应建尽建。

市委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有中共党员271950名、基层党组织11615个。

党员队伍持续壮大、结构持续优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党员271950名,同比增长1.88%。党员队伍中,男性党员198412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72.96% ;女性党员73538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27.04%;少数民族党员401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0.15%;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148264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54.52%;35岁及以下党员76725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28.21%;在岗职工党员100944名,占全市党员总数的37.12%。

发展对象水平层次稳步提升。 2023年度全市共发展党员4414名。新发展党员中,35岁及以下党员3209名,占新发展党员的72.70% ;大专及以上学历党员3088名,占新发展党员的69.96%。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加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基层党组织11615个,其中党委594个、党总支386个、党支部1063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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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严明党的生活纪律 锤炼道德品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活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修身正己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强调“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生活纪律有关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锤炼道德品行,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

一是反对铺张浪费,弘扬勤俭美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勤俭节约,既是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重要元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优良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对于党员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纪律要求。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党员、干部在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将损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条例》作出这一修改,就是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带头崇尚简朴生活,让勤俭节约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是规范网络言行,带头维护公序良俗。《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公序良俗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网络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具有公共属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开展活动等,同样应当以公序良俗为标尺。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应体现在线下,也应体现在线上。党员、干部带头在网络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党员、干部如果不注重身份和形象,在网络上恣意妄为、违背公序良俗,出现失德失范言行,极易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条例》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不当网络言行的处分规定,就是要促进党员、干部慎独慎微、自省自警,在线上、线下都自觉遵守和维护道德规范,始终发挥表率作用。

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党员、干部必须重视生活纪律,将严格的自我要求落实到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中,自觉树立良好作风,不断修身律己,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塑造队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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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促进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是引导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勇于负责。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锤炼担当作风。《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这些都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条例》增写上述规定,就在于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敢于斗争、勇于担当,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针对的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的现象,其本质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这些问题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在直面问题、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二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二十大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与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文件作了衔接,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设定这些情形,直指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问题。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各项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推进事业发展。

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党的各项工作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有关惩治统计造假等制度文件相衔接,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比如,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在纠治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处置、解决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问题,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信访事项发生。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涵盖各类行为主体在统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推动防范和惩治“数字上的腐败”,提高统计监督有效性。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严肃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削弱问责工作的警醒作用,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推动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防止出现问责不力或者泛化滥用等问题,力求取得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

五是加大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制度文件,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了规定。《条例》与上述制度文件相衔接,在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管理活动列出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从而推动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请托人存在此类行为的,受请托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到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

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立足岗位作出贡献,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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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严明党的群众纪律 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群众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立足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群众纪律有关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

一是强化保障群众利益,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是一句口号,讲究的就是一个“实”字,农村工作干部要真正深入群众,真心依靠群众,真情关爱群众,真诚服务群众。《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次修订,将原来的“扶贫领域”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必须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必须从严惩治。党员、干部要做到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在服务“三农”工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是聚焦社会救助,维护民生公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着力促进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社会救助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全面脱贫后,我们党着眼为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兜底保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将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关系保障”,不但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还会使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甚至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惩治慢作为、假作为,切实提升为民服务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指出“有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假作为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慢作为、假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针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遇到困难推拖绕、解决问题“假大空”等现象,都是慢作为、假作为的典型表现,折射出宗旨意识淡薄的深层“病理”。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厚植为民情怀,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坚持紧紧依靠人民、牢牢根植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用心用情做好涉及群众的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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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 守住拒腐防变防线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做事就没有硬气”,强调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要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人管起,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相关规定细化具体化,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廉洁纪律第一条的内容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同时应清醒看到,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聚焦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挥霍公款的典型违纪行为,将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此外,《条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增加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兜底条款,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涵盖更为周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的从业规范,强化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条例》针对一些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对离岗离职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在第一百零五条充实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离职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从而与公务员法等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行把握。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也应一以贯之,不能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反复提出要求,强调对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定要严格教育、严格约束。《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应当严肃惩治。同时,《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充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该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即使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也应当予以规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适用对象与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廉洁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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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紧围绕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不断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一是推动落实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的二十大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9月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聚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作出系统规范。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条例》充实上述惩戒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保障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引导党员强化组织原则、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同时,《条例》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作为证人的党员,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组织向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强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条例》针对授予学术称号工作中的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维护组织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时刻不忘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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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写第三款,规定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作出上述修订,在于推动党员、干部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见诸行动、见诸实效,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坚决做到言行一致、不折不扣。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对于政绩观错位,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热衷于树个人形象、捞政治资本,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贪图虚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的,应当以违反政治纪律进行惩戒。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指出“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强调“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五十四条有针对性地增写了对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归根结底是为了谋求职务晋升,对“后台”、“靠山”刻意贴靠、鞍前马后、任其差遣,把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异化为非正常的攀附、依附关系。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这些行为都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的具体表现,严重污染政治生态,造成政治危害。《条例》对这些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就是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促进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条例》针对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有这些行为,体现出其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政治上的危害不容忽视。党员、干部要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政治要求,而且是政治纪律。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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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或者盖章。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的股份总数;

  (二)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二百零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百零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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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第二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与时俱进,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写入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体现了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进一步完善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计算规则。这些规定彰显了整部法规严的基调,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

三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条例》第五条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其中,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修改内容细化具体化,充实完善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重在提示党组织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四种形态”的表述更为精准,更加清晰地表达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其中,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考量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单纯地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结果带来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五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第三项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内容,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将上述精神和要求落实落细。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也就是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标准,由原来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六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为促进纪法衔接,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第一款回应执纪实践中的需求,对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进行了细化列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第三款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此类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

学习《条例》总则,是全面掌握《条例》分则内容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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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在业务实践中,部分贸易公司开展虚假贸易形成大额坏账,导致企业经营出现较大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融资性贸易业务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在开展贸易型企业授信业务时,可以从哪些方面识别客户是否从事融资性贸易呢?

1.物流与现金流不统一。融资性贸易一般没有真实的物流,只有资金的流动。在授信调查过程中,除了要求客户提供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自制的发货单或收货单,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核实企业是否有真实的物流运输。

2.上下游为关联企业或直接上下游关系。如果客户的上下游为关联企业,或者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原本即为正常供销关系,那就可能存在客户在没有合理商业理由情况下增加交易环节,实质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垫资情形。商业银行在针对贸易企业开展授信业务时,应重点对上下游客户进行比对,通过企查查等外部工具核实其关联关系。

3.收付款模式不匹配,预付或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一般而言贸易企业上下游付款条件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对上游付款条件是现货现款,对下游给予较长账期,可能存在代下游垫资情形。在授信调查过程中还应关注预付款项、应收账款的变化趋势是否与营收规模变化保持一致,异常变化可能来源于当期融资性贸易开展。

4.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由于融资性贸易为虚构贸易背景,在编制合同时可能出现细节考虑不周情形,比如对商品价格没有修改,或为了配平金额按照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商业银行尽职调查可以比对合同价格和合同签订时间市场价格,判断合同价格合理性。

5.交易金额大且交易频率低。贸易企业上下游企业一般固定。如果少量客户交易金额较大且交易频率很低,商业银行应重点核实其交易背景真实性,比如关注交易商品是否为下游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需,判断交易是否合理。

6.合同签订时间不合理。贸易企业一般需要维持一定库存,如果商业银行在收集上下游合同时发现部分合同采购与销售日期非常接近,合同条款基本一致,付款与合同签订时间非常接近,该笔交易即存在融资性贸易嫌疑。

7.毛利率异常。贸易企业毛利率总体偏低,一般5%-10%左右。如果企业毛利率明显异常,则可能利润主要来源于资金利息而非贸易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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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学习重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党内法规

1.认真学习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深刻理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

2.认真学习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熟悉掌握党的组织结构、组织体系以及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定位、产生运行、职权职责。

3.认真学习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深刻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丰富内涵,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4.认真学习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深刻理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

5.认真学习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三)国家法律

1.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熟悉掌握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增强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2.认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等,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增强依法斗争本领。

3.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增强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

4.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

5.认真学习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深刻把握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推动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

6.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深刻把握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7. 认真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维护公正司法;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工作。

工作措施

(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

(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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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应该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正心明道、怀德自重,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8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将违规违纪行为晾晒于阳光之下,再次给广大党员敲响警钟,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温水煮青蛙,前车之鉴不可忘却,每个人还是要好好复习一下。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没有敬畏感就会迷了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学习党纪是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关系不大。《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进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不管党龄多长,不论职务高低,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应该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每个党员都应该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知边界、明底线,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

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学规是为了不违纪,不违纪就不需要学规”。现实中,一些党员违纪,与对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掌握不够、脑子里没有“紧箍咒”不无关系。一名官员落马后,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学习习惯于走过场、搞形式,从未入脑入心,以致迷失方向”,直至被留置后,才知道《条例》经过多次修订,自己“就像个无视交规的驾驶员,一路闯红灯,结果撞得头破血流”。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如何防微杜渐?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做到知行知止、令行禁止。纪律是一面镜子。经常对照党规党纪,从里到外、从上到下反复照一照,能够照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我们正衣冠、端品行。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自觉遵守了,才能防患于未然。

“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养其心。”内无妄思,方能做到外无妄动。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正心明道、怀德自重,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才能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与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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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近日,在神木市能源局2024年度煤炭工作会上,榆林铁路物流集团中鸡集运有限公司荣获“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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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鸡集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优化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全年安全生产零事故。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城投集团、矿业集团、铁路物流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以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目标,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为公司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实现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为加强党员干部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4月11日下午,榆林矿业集团组织党员干部参观余子俊纪念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党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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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子俊纪念馆以余子俊主政延绥、兴建榆林长城为主题内容,分四部分加尾厅陈述,以纪实方式,通过翔实史料、立体布展,图文并茂,兼具诗史、影像、多媒体展示、场景模拟,讲述了余子俊这位大明股肱在榆林“修边、移镇、凿峡”的丰功伟绩,对榆林的边防和民生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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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活动,公司党员干部被余子俊一生尽心边计、殚精竭虑的精神所感动,纷纷表示将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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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4月20日,榆林矿业集团由锦界站发往梁山港首列煤炭顺利抵港,开启煤炭运销业务港站联合新模式。

2024年,煤炭市场持续震荡,为全力推动销售计划落到实处,煤炭运销分公司干部职工积极拓展市场,创新优化业务模式,与济宁梁山港航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开启港站联合运销业务新模式,共拓内外市场业务,共建产业发展平台,着力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力、联动发展”合作目标,携手抵御大宗商品市场波动。
梁山港位于梁山县城北的梁济运河右岸,依托连接我国东西部的重载煤运铁路通道“瓦日铁路”与京杭大运河交汇于梁山境内的特殊位置而建,上通瓦日铁路,下达京杭运河,占据了西煤东运咽喉要地,可吸纳晋陕蒙的优质煤炭资源,不仅是山东煤炭保障供应的主力军,还能沿运河入长江,辐射江浙沪,成为连接西部煤源产地和长江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港口物流枢纽。下一步,榆林矿业集团与济宁梁山港航有限公司将加快全产业链合作步伐,深入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供应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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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4月26日,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强一行赴榆林矿业集团调研交流,矿业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昇厚,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建,董事李丰、工会主席郭军出席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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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董昇厚对张强一行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介绍。张强通过企业宣传片详细介绍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组建运行、产业重组整合、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布局优化、资本运作保障、产业链条延伸、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表示此次来榆调研目的在于充分了解榆林地区煤炭市场,积极寻求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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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双方就当前煤炭市场总体形势及西线市场行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效率等方面进行深度分析交流,深入探讨合作细节,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董昇厚表示,双方共处企业持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关键时期,希望双方聚焦各自关切,在煤炭购销、信息化建设等领域探索有效合作路径,积极推进全面合作落地,努力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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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为持续推动作风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的规矩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榆林矿业集团纪委坚持多措并举,巩固作风建设成效。4月29日,公司纪委组织观看警示电教影片,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绷紧纪律之弦,守好廉洁底线,倡导文明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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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副总经理曹小泉带队对财富中心大楼办公的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进行工作纪律、工作秩序、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综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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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督查采取随机查看的方式,结合廉洁过节工作要求,强化对“四风”问题、公车私用、酒驾醉驾等节日期间易发多发隐患问题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查看、个别谈话,着力查找安全隐患,对值班纪律、节日期间值班情况等关键环节重点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管理,及时做好节前提醒教育,严守”十个不准”,防止“四风”反弹,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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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是管党治党系统思维的体现,是对正风肃纪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

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回顾百年党史,我们党之所以历经坎坷而巍然屹立,栉风沐雨而更加强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高度重视党性党风党纪问题,这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共产党人的终身必修课。

“根本固者,华实必茂。”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正党风,严党纪,落脚点都在于强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先后开展一系列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实践表明,把加强党性修养作为终身必修课,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才能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向全党同志发出了“三个务必”的伟大号召。《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三个务必”的要求,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此外,《条例》在分则中,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等问题,增写了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为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划出了纪律红线、行为底线。

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党龄的增长、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始终强化党性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广大党员、干部要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

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过硬作风是党性坚强、党纪严明的生动体现。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执政根基,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坚决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高压态势下,一些作风顽疾改头换面、由明转暗,成为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推动作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这些规定,体现出党中央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决心。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从思想和利益根源来破解,以更大力度纠治。针对近年来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如,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彰显重拳纠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鲜明态度。

此外,《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条例》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党员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条例》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示范效应。

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现实看,一些党员、干部正是由于在行事作风、小事小节上不断失守,导致给“围猎者”留下突破空间,引发连锁反应、引起质变,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另一方面,如果党员、干部不能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生活作风上发挥良好示范作用,也将极大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

《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近年来,少数党员因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紧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作出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4月9日中央纪委召开办公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以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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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持续强化纪律刚性执行,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要清醒认识到,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捍卫党的先进纯洁,必须一以贯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准确把握目标要求,在全党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抓住学习重点,确保党员、干部学深学透、入脑入心。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做好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工作,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说清楚、讲明白。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律教育不是一时一事的要求,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扎实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加强解读和培训,深化《条例》理解运用,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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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3月22日,榆林市慈善协会召开2023年度慈善志愿服务工作会议,我公司被授予“2023年度慈善志愿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党群工作部副主任马谧被评为“2023年度慈善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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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坚持党建引领慈善志愿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始终坚持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干部职工社会责任意识、培养担当奉献情怀的重要抓手。全年公司组织开展慈善志愿服务10余次,参与志愿者100余人次,深入特殊教育学校、弱势群体家庭,开展助困助学并捐赠爱心物资,奉献慈爱情怀。此次荣获“2023年度慈善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既是对我公司慈善志愿服务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鞭策。

下一步,公司将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投身慈善事业,不断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积极践行国企社会责任!]]>
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榆林矿业集团开展乡村振兴调研


3月20日,榆林矿业集团副总经理雷格飞陪同城投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马亚飞,赴我公司帮扶村绥德县马家圪坨村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在马家圪坨村,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驻村工作队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详细了解党建活动室、老年幸福院、标准化卫生室等基础设施情况和当地村民实际生产生活情况,深入探讨肉牛养殖基地相关情况,对工作队亲力绘作的乡村振兴墙绘宣传画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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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飞表示,我们要始终把乡村振兴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扶持产业帮扶项目为工作重点,竭力争取更好的帮扶成效。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村民当下急需解决的困难,切实履行帮扶责任,明确年度工作重点,仔细研究四议两公开的优势和内容,合理优化,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定点帮扶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取得新成效。要合理、相互配合的聚焦产业帮扶,聚焦重点,敢于突破、久久为功,以实际举措为马家圪坨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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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格飞表示,公司将会一如既往关爱驻村队员,及时全面掌握驻村队员工作状态、思想动态和家庭常态,激发驻村工作队员真帮实促、真抓实干。更重要的是不管遇到什么,我们的驻村人员和村集体一定要以安全为准绳,平平安安和和气气的沟通问题、协商问题、解决问题。从实际出发,全力以赴把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为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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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为贯彻落实榆林城投集团2024年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任务,检验公司纪律作风整顿成效,进一步提升管理质效和工作效能。3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雷格飞、曹小泉带领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创建办相关人员对本级各部门和大楼各(分)子公司工作纪律作风、办公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优秀部门(单位)颁发流动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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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开展以来,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能力水平,办公环境干净整洁,办公设施管理有序,专项整治成效明显,工作质效和精神风貌显著提升。

2024年,公司将把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和巩固国卫创建工作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具体举措,持续强化督查力度,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企业形象,着力营造作风良好、务实高效、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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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榆林矿业集团荣获新明楼街道办事处“2023年度‘双报到’‘双考双评’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月19日,新明楼街道办事处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公司继2020以来第四次被评为“双报到”“双考双评”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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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报到”工作开展以来,公司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定慧寺社区签订《共驻共建项目协议书》,将“双报到”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协助定慧寺社区完成“古城记忆”“幼吾幼”“四季庭院”共驻共建项目,传承榆林风俗文化,改善未成年人教育环境,保障老弱孤寡生活需求;将志愿服务活动与主题党日活动有机结合,组织党员干部积极开展爱心捐赠、文艺汇演、文明宣传、慈善慰问等公益服务活动,切实提升社区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得到广泛认可与好评。
下一步,公司党委将进一步深化“双报到”工作具体举措,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不断加强社区互联互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着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共驻共建新模式,努力开创社企互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榆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支部开展廉政警示专题学习


3月12日,榆林矿业集团煤炭运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

该纪录片讲述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利益和权力诱惑中丧失自我,最终走向犯罪深渊的真实事件。影片旨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本色。

   通过专题学习,煤炭运销党支部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政治信仰、增强政治定力、树牢廉洁意识,时刻严于律己,做到自查、自醒、自警,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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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手机在线登录入口-星空xingkong(中国) Tue, 19 Nov 2024 12:29:07 +0800 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

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

——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加强纪律建设,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